刘晶律师亲办案例
收到offer后新公司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
来源:刘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量:2564

基本案情:

王女士是某外企高管,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与2016年12月到期;鉴于王女士在该公司任职时间较长,尽管公司高层多次向其提出提前续约的建议,但是她仍希望换一换工作环境。后来,王女士通过层层面试取得了新公司的offer,在offer中双方也约定好了岗位、薪资、入职时间、体检等相关事项。于是王女士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8月到新公司办理入职。办理入职时,新公司人事询问其是否怀孕,王女士如实回答已经怀孕,人事以今天领导不在无法办理入职为由要求王女士回家等待答复。此后王女士多次询问新公司入职事宜,该公司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告知由于王女士怀孕,股公司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至此,王女士辞掉了原来的高薪工作,新公司又不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况且现在已经怀孕要找到满意的工作也有一定难度,故王女士向本律师咨询,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因为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只有offer(聘用意向书);

其次,王女士基于对新公司的信赖辞掉了原来的工作,但是新公司却没有履行承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待业8个月之久);

最后,新公司以怀孕为由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对方主张王女士应聘的岗位不适合孕妇,其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该岗位对胎儿及母体会造成一定伤害,王女士作为应聘者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最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新公司一次性补偿王女士人民币10万元(基于其月工资及待业时间),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

律师提示:

1、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员工签字即生效,双方均需履行该先合同义务,由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一定要慎之又慎,考察员工要全面,避免出现offer生效后发现员工不合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2、作为员工,应聘前要充分了解岗位,看自身与岗位是否相符合;当然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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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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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晶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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