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一线城市的房价飙升,房屋似乎已经成为了继承中的重要一部分,高房价下家庭成员之间为争夺一套房子反目为仇的事实报道屡见不鲜。前几日,小编刚刚收到本团队律师代理的一份十年前遗赠案件的再审裁定书;今天我们以案例的形式聊一下遗赠那些事儿。
被继承人王父有一女王女一子王男,王父名下有两套房产,病重之际立有两份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由儿子王男继承,另一套房产留给孙子王小男。王父2006年去世后,其子王男因房产纠纷与继母发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后对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王女于2016年6月7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后因知晓此两处房产已经被2006年的调解书处理过而撤诉。后于2017年2月23日向一中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为王小男)。
1、依法撤销2006年的调解书;
2、依法定继承分割被申请人房产(即王小男接受遗赠的房屋);
3、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涉案调解书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距被继承人王父死亡日期2005年12月已经有6个月之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实际上应放弃了该遗赠,因此该遗赠的部分应当由王父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申请人诉称撤销的调解书已于2006年5月31日审结生效,距今十年之久,远远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
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在2006年不知晓该调解书的存在,其于2016年6月7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被申请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前(2016年7月18日)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调解书,2016年7月20日开庭时,被申请人并未到庭,法官联系后,其答复:已经看过材料,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诉(被申请人提交了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作为证据。)。另外,申请人在其再审申请中也提及这一点。由此可见,申请人已经于2016年7月20日知晓该调解书的存在。据其提起再审时也超过了6个月。
被申请人并非原审的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被追加为第三人,此时被申请人才得知遗赠的事情。且原审诉讼一开始的案由并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王男起诉继母擅自处分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男才拿出两份遗嘱,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追加王小男为第三人。这时王小男才知晓遗赠之事。至2006年5月31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个月期限。(被申请人提供了原审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
最终,一中院认为:被申请人称其于2006年5月15日原审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时才得知遗赠之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但是未提供证据证实。
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1、再审的程序性问题
作为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首先要考虑程序性问题,如果能从程序上将案件驳回,后续也就不涉及实体问题。
2、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的起算点
通过本案可以得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起算点,则以此时间为起算点;没有证据证明的,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点。
3、接受遗赠如何表示
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表示接受遗赠的方式、对谁表示接受。根据相关法条,口头表示接受似乎并无不妥。实务中要证明口头表示接受遗赠势必要申请证人作证,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十分微弱的,很容易被对方甚至法院推翻。更加稳妥的方式是受遗赠人在遗赠书中签字表示接受,或者2个月内以公证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亦或是2个月内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过户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遗赠。